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修訂后的《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新辦法》適度降低了一類企業的準入門檻,適當提高其所占比重,將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評定為一類企業的凈資產比例標準,由原辦法中的大于100%降低至大于30%。
另外,《新辦法》進一步加快退稅整體進度,將二類、三類企業申報退稅的審核辦理時限,由《原辦法》的20個工作日分別縮短至10個工作日、15個工作日,將一類企業的審核辦理時限,由《原辦法》的2個工作日延長為5個工作日。
總的來說,由于門檻降低,更多的企業能享受出口退免稅“優待”了,退稅的整體進度也將加快,對出口企業來說是個好消息啊!
《新辦法》實施后三類出口企業的評定標準
(一)自首筆申報出口退(免)稅之日起至評定時未滿12個月。
(二)評定時納稅信用級別為C級,或尚未評價納稅信用級別。
(三)上一年度累計6個月以上未申報出口退(免)稅(從事對外援助、對外承包、境外投資業務的,以及出口季節性商品或出口生產周期較長的大型設備的出口企業除外)。
(四)上一年度發生過違反出口退(免)稅有關規定的情形,但尚未達到稅務機關行政處罰標準或司法機關處理標準的。
(五)存在省國家稅務局規定的其他失信或風險情形。
《新辦法》實施后三類出口企業的“待遇”
對三類出口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國稅機關經審核,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自受理企業申報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出口退(免)稅手續:
(一)符合出口退(免)稅相關規定。
(二)申報的電子數據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結關信息、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比對無誤。
(三)未發現審核疑點或者審核疑點已排除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