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修訂后的《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新辦法》適度降低了一類企業的準入門檻,適當提高其所占比重,將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評定為一類企業的凈資產比例標準,由原辦法中的大于100%降低至大于30%。
另外,《新辦法》進一步加快退稅整體進度,將二類、三類企業申報退稅的審核辦理時限,由《原辦法》的20個工作日分別縮短至10個工作日、15個工作日,將一類企業的審核辦理時限,由《原辦法》的2個工作日延長為5個工作日。
總的來說,由于門檻降低,更多的企業能享受出口退免稅“優待”了,退稅的整體進度也將加快,對出口企業來說是個好消息啊!
《新辦法》實施后一類出口企業的評定標準
(一)生產企業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企業的生產能力與上一年度申報出口退(免)稅規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評定當年,下同)未發生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增值稅扣稅憑證、騙取出口退稅行為。
3.上一年度的年末凈資產大于上一年度該企業已辦理的出口退稅額(不含免抵稅額)。
4.評定時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或B級。
5.企業內部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出口退(免)稅風險控制體系。
(二)外貿企業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近3年未發生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增值稅扣稅憑證、騙取出口退稅行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凈資產大于上一年度該企業已辦理出口退稅額的60%。
3.持續經營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組等原因新設立企業的情況除外)。
4.評定時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或B級。
5.評定時海關企業信用管理類別為高級認證企業或一般認證企業。
6.評定時外匯管理的分類管理等級為A級。
7.企業內部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出口退(免)稅風險控制體系。
(三)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近3年未發生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增值稅扣稅憑證、騙取出口退稅行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凈資產大于上一年度該企業已辦理出口退稅額的30%。
3.上一年度申報從事外貿綜合服務業務的出口退稅額,大于該企業全部出口退稅額的80%。
4.評定時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或B級。
5.評定時海關企業信用管理類別為高級認證企業或一般認證企業。
6.評定時外匯管理的分類管理等級為A級。
7.企業內部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出口退(免)稅風險控制體系。
《新辦法》實施后一類出口企業的“待遇”
主管國稅機關可為一類出口企業提供綠色辦稅通道(特約服務區),優先辦理出口退稅,并建立重點聯系制度,及時解決企業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
對一類出口企業中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的納稅人,按照《關于對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實施聯合激勵措施的合作備忘錄》的規定,實施聯合激勵措施。
對一類出口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國稅機關經審核,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自受理企業申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出口退(免)稅手續:
(一)申報的電子數據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結關信息、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比對無誤。
(二)出口退(免)稅額計算準確無誤。
(三)不涉及稅務總局和省國家稅務局確定的預警風險信息。
(四)屬于外貿企業的,出口的貨物是從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或B級的供貨企業購進。
(五)屬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接受其提供服務的中小生產企業的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或B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