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修訂后的《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新辦法》適度降低了一類企業的準入門檻,適當提高其所占比重,將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評定為一類企業的凈資產比例標準,由原辦法中的大于100%降低至大于30%。
另外,《新辦法》進一步加快退稅整體進度,將二類、三類企業申報退稅的審核辦理時限,由《原辦法》的20個工作日分別縮短至10個工作日、15個工作日,將一類企業的審核辦理時限,由《原辦法》的2個工作日延長為5個工作日。
總的來說,由于門檻降低,更多的企業能享受出口退免稅“優待”了,退稅的整體進度也將加快,對出口企業來說是個好消息啊!
《新辦法》實施后四類出口企業的評定標準
(一)評定時納稅信用級別為D級。
(二)上一年度發生過拒絕向國稅機關提供有關出口退(免)稅賬簿、原始憑證、申報資料、備案單證等情形。
(三)上一年度因違反出口退(免)稅有關規定,被稅務機關行政處罰或被司法機關處理過的。
(四)評定時企業因騙取出口退稅被停止出口退稅權,或者停止出口退稅權屆滿后未滿2年。
(五)四類出口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業。
(六)列入國家聯合懲戒對象的失信企業。
(七)海關企業信用管理類別認定為失信企業。
(八)外匯管理的分類管理等級為C級。
(九)存在省國家稅務局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或風險情形。
《新辦法》實施后四類出口企業的“待遇”
對四類出口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國稅機關應按下列規定進行審核:
(一)申報的紙質憑證、資料應與電子數據相互匹配且邏輯相符。
(二)申報的電子數據應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結關信息、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比對無誤。
(三)對該類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外購出口貨物或視同自產產品,國稅機關應對每戶供貨企業的發票,都要抽取一定的比例發函調查。
(四)屬于生產企業的,對其申報出口退(免)稅的自產產品,國稅機關應對其生產能力、納稅情況進行評估。
國稅機關按上述要求完成審核,并排除所有審核疑點后,應自受理企業申報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出口退(免)稅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