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務派遣與人力資源外包的區別
1.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務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公司根據與實際用工單位之間簽訂的協議,將勞務派遣勞動者派至實際用工單位處工作的一種用工形式。
2.人力資源外包,指企業根據需要將某一項或幾項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或職能外包出去,交由其他企業或組織進行管理。
(二)銷售額計算方式區別
1.勞務派遣: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為計稅銷售額。
說明:社保公積金,是勞務派遣公司以自己企業名義為員工辦理登記并繳納;勞務派遣是從銷售額中扣除上述項目,即所謂的“差額征收”政策。
2.人力資源外包: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說明:社保公積金,是發包企業以自己名義為員工辦理社保公積金登記,但由人力資源外包企業代為發放。人力資源外包銷售額中不包括上述項目,即其本身不構成銷售額。工資和社保公積金等是客戶負擔,人力資源外包企業僅僅是代為繳納,所以其并不構成銷售額。所以,人力資源外包,不存在銷售額差額征收政策。此行為類似于融資性售后回租的銷售額的政策,銷售額是“不包括”本金,而不是“扣除”本金。
(三)勞務派遣和人力資源外包的稅收政策區別
1.勞務派遣增值稅政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規定,一般納稅人選擇一般計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適用稅率6%計算繳納增值稅;選擇差額征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選擇差額征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向用工單位收取用于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2.人力資源外包增值稅政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規定,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一般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